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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农村产权交易操作守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5-07-15     浏览次数:     来源:
沭农产委[2015]1号
 
 
沭阳县农村产权交易操作守则(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沭阳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我县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维护农村产权交易秩序,促进农村产权有序流转,保障流转各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交易守则。
一、规范交易信息发布
各乡镇场(新城、街道)、村居凡是需要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包括出让、租赁、流转等),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原则上先到沭阳县金土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农交中心”)进行信息登记,由县农交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五)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
(八)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二、严格交易范围界定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单宗流转土地5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必须到县农交中心进行交易、鉴证。单宗流转土地50亩以下,流转期限10年以内的,在乡镇场(新城、街道)农村产权交易站(以下简称“乡镇交易站”)进行交易,报县农交中心备案。村集体机动地的流转,无论流转期限和亩数大小,全部到县农交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的交易,无论流转期限和亩数大小,全部到县农交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到县农交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必须到县农交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五)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的,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必须到县农交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让的,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到县农交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必须到县农交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八)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到县农交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三、严格交易方式和程序
(一)各乡镇场(新城、街道)、村居需要发布的信息由“乡镇交易站”汇总,每周五上午报县农交中心,由县农交中心初审、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统一对外发布。
(二)每周三为集中统一交易日,县农交中心根据各乡镇场(新城、街道)情况统一安排交易和鉴证。
(三)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必须在县农交中心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必须在县农交中心进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县农交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向乡镇交易站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五)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3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4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5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6县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国土、住建、水利、农委、科技、农工办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县农交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七)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县农交中心资格审查:
1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2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3县农交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县农交中心和乡镇交易站依据征集到的交易双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九)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县农交中心或乡镇交易站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十)在县农交中心或乡镇交易站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县农交中心或乡镇交易站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十一)凡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县农交中心或乡镇交易站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四、实施责任追究
(一)各乡镇场(新城、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根据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应该进入县农交中心交易的产权,规定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2违反规定将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3不按规定履行事前核准、备案、告知手续的;
4、交易公告中有关获取交易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提供虚假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5在交易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的;
6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7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不当干预正常交易活动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8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二)对违反本守则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包括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四)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守则中的有关职责。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建议;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作出责任追究决定;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责任追究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五)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予以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