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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15     浏览次数:     来源:

 

宿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本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区域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交易,一律在宿城区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办理交易手续,没有农交所签证的交易无效。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公平、公开、公正;
(二)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 本区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在农交所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农交所的交易产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五)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六)农业类知识产权;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八)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
(九)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 农交所是依法设立,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履行相关职责的非盈利性企业法人。
(一)区成立农村产权交易所,接受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区委农工办,负责日常工作。国土、住建、水务、农委、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场。同时,国土、住建、水务、农委等相关部门协助农交所负责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并按照宿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做好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二)乡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站,乡镇分管领导兼任站长,农经中心主任兼任副站长,由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直接管理,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及零星的产权交易,实现区乡两级联网。
第七条 国土、住建、水务、农委、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制定产权交易规则,报宿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区农交所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向农交所分支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产权交易活动中的申请人向交易站提出交易申请,提交相关资料,交易站审查并报乡镇领导小组审批后项目进场;如果项目应当在区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的,乡镇交易站应将申报材料报送区农交所)。
第十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四)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五)标的低价及作价依据;
(六)农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各乡镇、村、农户凡需要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包括出让、租赁、流转等),不论是在区农交所,还是在乡镇交易站交易的项目,在履行村、镇相关手续后,必须先到乡镇交易站进行信息登记,然后由乡镇交易站统一上报区农交所,由农交所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二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区农交所资格审查: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农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农交所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一)竞标报名。现场受理竞标人报名,进行资格初审,发售竞标文件。
(二)缴纳保证金。竞标人按照竞标公告、竞标文件要求向农交所或交易站缴纳竞标保证金。
(三)组织竞标。在竞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竞标文件,查验竞标人合法身份和竞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及竞标文件密封情况。开启竞标文件,宣读竞标报价、质量目标等主要内容。
(四)中标公示。中标结果在区农村产权交易网站、乡(镇)政府网站、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的,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四条 竞标人、中标人按照投标文件、中标人竞标文件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并报农交所或交易站审查。交易合同签订后,乡镇交易站将交易流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报送区农交所备案,并出具《产权交易签证书》。
第十五条 在农交所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农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区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凡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农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按照交易权限,分别进入区农村产权交易所和乡镇农村产权交易站交易。具体包括:
(一)区农村产权交易所负责单宗土地200亩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流(根据土地流转的特殊性,可限定土地流转竞标人身份、户籍、土地种植品种和最高限价等,下同),其他农村集体产权单项合同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交易、鉴证。
(二)乡镇农村产权交易站负责单宗土地200亩以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他农村集体产权单项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交易、鉴证。
第十七条 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
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农交所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督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现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禁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区农村产权交易所和乡镇农村产权交易站建设、运行费用原则上由区、乡镇财政解决,可向中标人收取一定的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参考省苏价服200612号文件,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按如下标准收取:
农村资产处置类交易项目按成交金额的1%收取交易佣金,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养殖书面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不收取任何费用。
另外,投标保证金按交易额2%收取,履行保证金按合同价5%收取。投标保证金及履行保证金,根据交易权限分别由区农村产权交易所和乡镇财政所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区国土、住建、水务、农委、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须本人自愿转让。
(三)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低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不含土地)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收益原则上大部分归农户所有,小部分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分配比例由农民家庭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性事业。具体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乡(镇)党委、政府制定详细明确的管理考核制度,每月对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乡镇领导小组每季度要召开不少于一次的农村产权交易专题会议,通报农村产权交易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农交所进行产权交易过程,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交所或宿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三条 区纪委会同农工办,对农村产权交易进行监督检查,对未通过鉴证的农村产权交易予以通报,违规违纪由纪检部门严肃处理。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农村产权交易的效能和廉政监察工作,严肃查处应竞标不竞标、擅自改变竞标方式、肢解项目、规避竞标等违规违纪行为。乡镇有关部门要加强竞标后监管工作,对竞标后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发现中标人存在借假资质、转包、违法分包、严重不履约等行为的,要及时向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汇报,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由区纪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宿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