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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权”抵押贷款的风险如何防范
发布时间:2016-04-19     浏览次数:     来源:

2016年4月15日    作者:田忠华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日前,“两权”抵押办法的出台,使农民对自己的“两权”作用权限有了新的认识,以前《物权法》、《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现在,可以作为抵押物来获得贷款,解决了农民因抵押物不足造成的贷款难问题。

    根据笔者多年从事农村金融工作的经历,农民的贷款行为中,存在随意改变借款用途、盲目投资、张家借款李家用现象,严重增加了贷款风险。这种贷款风险意识差,通过“两权”抵押贷款的方式,可以为银行贷款降低风险系数,但增加了农民自身的生活风险。

    众所周知,“两权”抵押办法是将农民的土地、房屋使用权作为抵押的贷款方式。履约还款,农民正常拥有“两权”使用权,有地种,有饭吃,有房住,不然,将失去“两权”使用权,成为事实上失业、无住处的“两无”农民,到时,真正受伤的是农民。这些担忧并非杞人忧天,多起农民“被贷款”事件就说明了这个问题,虽然,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本着为农民利益的考虑,执行“两权”抵押办法需培育农民“两权”抵押的风险意识。

    一是要培育农民“两权”抵押风险意识。农民办理“两权”抵押贷款,要了解“两权”抵押的真正意义,明确权利和义务,“两权”抵押只能对土地承包使用权拥有者申请抵押的权利,不可替代,不可强迫,不可指使,并由所有权人自愿申请,由“两权”抵押交易部门出具抵押合同,知晓“两权”抵押后的责任和义务。让抵押人了解,失去“两权”使用权,会没地种、没房住。为保证农民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对只够一年生活口粮的土地使用权、唯一的住房不能抵押,防止过度抵押造成返贫。

    二是银行要控制好“两权”抵押风险。要与政府设立的“两权”抵押交易中心,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相互提供抵押物现值与市场交易价格的波动变化,为抵押物的变现能力提供精准预测数据,为确定“两权”抵押贷款率,提供第一手资料。从银行内控制度方面,要完善制度,起到为“两权”抵押贷款把关堵口的作用,在贷款办理、发放审查过程中,再次让抵押人了解、明白、熟悉、抵押后的使用权归属,提高风险意识。银行在后续的贷后检查工作中,发现不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挪作他用的,及时追回贷款,降低银行贷款风险,保证“两权”抵押办法的顺利实施。

    三是政府要正确引导使用“两权”抵押。政府、银行在“两权”抵押办法执行前,成立由政府主导的“两权”抵押物交易中心,负责抵押物的登记、变现、追偿抵押贷款逾期后的抵押物变现还贷工作,担当起“两权”抵押人的参谋,保证抵押后最基本的生活底线。

(作者单位:山东省巨野农商行)